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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2021〕— 32

 

中共遵化市委

遵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遵化市产业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党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遵化市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共遵化市委

遵化市人民政府

                                        2021922

 

 

遵化市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对外开放力度,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河北省及唐山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主要是指:域外客商和企业来遵投资的项目、遵化籍在外企业家回乡投资的项目。本市现有企业投资的单独立项、单独纳税的二次创业、转型升级项目也可享受本政策。以上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招商方向,并经招商项目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纳入国家、河北省、唐山市优先和鼓励发展目录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钢铁精深加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传统产业项目,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支持范围不包括国家、河北省、唐山市及我市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包括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及简单加工类项目;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投资落地促进政策

 

       第四条  对经认定新引进落地的项目,市政府从企业支持资金中给予企业土地纯收益等额的支持。

对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不含)的项目,按照企业对遵化地方税收贡献的额度,市政府从企业支持资金中给予企业连续五年的财政支持,前两年给予100%支持,后3年给予50%支持。对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享受前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延长支持年限,每年给予企业对遵化地方税收贡献50%额度的支持,直至支持资金与项目土地征地成本相等为止。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按年度核实。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百强企业、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为主导直接投资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新引进企业竣工投产后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1年内认定为规上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资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中涉及的政策可以重复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建设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康养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于投资规模大、基础设施投入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以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新引进项目中年薪超过2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实际在岗满一年后,根据其在本企业获得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遵化地方财政的贡献,5年内按照100%的额度给予奖励,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原新引进项目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享受奖励范围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社保的员工总人数的10%。对其中拥有特种技术、发展前景广阔或对社会、财政将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以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招商项目认定及政策兑现程序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项目认定工作小组,对拟签约项目占地面积、投资额度、预期收益、环境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认定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  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兑现:项目实施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金融服务中心会同项目属地单位、审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对企业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征地面积、征地成本等情况进行认定,核算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与征地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即土地纯收益)资金额度,经市政府审核后,由财政局予以拨付。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对项目《合作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初审,拿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由金融服务中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会同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核组进行审定,拟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由财政局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属地单位,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已经兑现奖励的,依法追回。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生效后,《中共遵化市委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遵字〔2011〕41号)、《中共遵化市委办公室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落实〈鼓励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遵字〔2014〕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引进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河北省、唐山市政策有调整,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中共遵化市委办公室                           2021 923日印发

创建时间:2021-09-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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