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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不含)美元以下,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内企业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在2亿元(不含)、外资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市政府给于企业土地纯收益等额支持。

     第二条  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内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在2亿元(含)至5亿元人民币(不含)、外资在1000万(含)至7000万美元(不含)的,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之外,在其建成投产后5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企业地方留成税收50%额度的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国内百强企业项目投资额符合第二条规定,投产后前5年支持资金达不到实交征地款数额的,延长时间,直至全部以支持形式返还实交征地款。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资在7000万(含)美元、内资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拥有特种技术、发展前景广阔或对社会、财政将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一项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条  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其中外资企业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府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六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上级统一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均可拒绝;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确保其交通顺畅。

     第七条  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及企业聘用的外籍、外地管理人员,在置业、社会保障、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创建时间:2021-01-1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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