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遵字【2018】6号
中共遵化市委
遵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遵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本办法中相关条件的所有项目引荐人。
第三条 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主要包括钢铁精深加工、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旅游开发、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轻纺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的项目;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附加值高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资源类初加工、PPP项目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税收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内、外资项目同等对待,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和奖励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申报奖励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是指首位向我市提供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引荐到我市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按引进项目质量和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2亿元(含)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引荐的一、二、三产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5千万元,但项目前三年(不含建设期)每年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结算中心等楼宇经济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项目首个财务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额度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新三板以上上市的企业,且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重奖。
第十一条 除按上述规定给予项目引荐人物质奖励外,市委、市政府对贡献突出的项目引荐人给予精神奖励,具体人选由市商务局负责推荐。其中,遵化市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在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遵化市内非国家公职人员,按法定程序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遵化市外人员,市政府按程序授予“遵化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中的委托人。
第三章奖励申报与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引荐的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于每年的11月1日—30日由项目引荐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市商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提交市财税金融办。
第十四条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审核工作由市财税金融办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核组,于每年的12月1日—次年1月31日,会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市财税金融办将拟奖励的人员、引荐的项目、奖金额度等相关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遵化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前三年(不含建设期)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列入财政预算,一次性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程序支付项目引荐人。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项目引荐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遵化市委遵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遵字〔2011〕41号)中第三章第九条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遵化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
2.遵化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表
附件1
遵化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
组 长:王锦山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洪军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符海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范璟利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家君 市商务局局长(兼招商局局长)
张怀举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兼物价局局长、粮食局局长)
张雪娜 市财政局局长
王俊江 市国税局局长
孙立红 市地税局局长
张雄风 市财税金融办公室主任
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税金融办公室,主任由张雄风同志兼任。